从去年开始,特许经营范畴连续迎来重要新规,新规核心针对一个关键变动,此变动为大幅提高民营企业的参与范围以及股权比例要求,该情况引起了地方政府和市场参与者的广泛留意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多样探寻。
新机制的核心要求
2023年11月发布了“115号文”,这份文件确立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崭新框架,其核心目标里有一个是最大程度去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项目,它明确地列出了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项目清单,像污水处理和管网项目等,并且首次针对这类项目中的民营企业股权占比提出了原则上不低于35%的量化要求。
地方执行的多元路径
鉴于国家层面提出的统一要求,各地于项目落地之际,采取了存在差异化情形的执行策略。比如说,在某些区域,其招标文件明确作出规定,参与投标成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主体必须隶属于民营企业范畴或者是外资企业,并且该主体的股权占比要符合限定的最低要求方能达标。另外,在一些别的地区,像温州这个地方,呈现出这样一种运营模式,即由地方国企对项目公司持有控股权,不过在后续的运作过程中会做出承诺,要引入民营资本,与此同时以此去满足对股权比例的预期要求。
“先国企后民资”的操作
一种实践思路被温州模式揭示出来,即项目首先能够让国有企业中标,中标之后,在组建项目公司这个阶段,再借助履行专门的民营资本招商程序,去引入民营股东,最终达成使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契合“115号文”里头关于民营企业持股比例的要求,这种方式尝试兼顾项目推进效率以及政策合规性。
存量项目的政策边界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是新机制着力强调并明确指向的重点所在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在涉及存量资产盘活时 ,若符合相应条件 ,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参与其中 ,但此项情况并不直接适用于 “民营企业占比不低于35%” 的清单要求 。四川什邡市的水环境治理项目 ,清晰地展现出对新建项目股权结构的明确落实 ,而存量项目领域在政策执行方面 ,呈现出的却是不同的考量 。
国企的参与空间
政策大力鼓励民企,不过并未对国有企业予以排除,在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里,规定民企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这反过来也就表明国有企业理论上最高能够持有65%的股权,对于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具备自然垄断属性的项目,政策表述成“积极创造条件”来支持民企参与,这给国企在这些特定领域保留了关键的参与角色。
未来的讨论与挑战
各地当下存在的不一样的实践,体现出了新机制于具体执行之际依旧要对标准加以细化。有一个等着去弄清楚的问题是,在清单以外的那些领域是不是需要依照着去执行呢?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要怎样去保证“先中标、后引资”这种模式里民营资本引入的真实程度与有效程度。防止只是表面做样子,这将会是检验政策所取得成效的关节要点。这些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出现的争议要点,需要在后续有更加明晰的指引以及市场实践的检验 。
那些正处于推进阶段或者准备着手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企业,您觉得那种先是国企中标,而后再引入民间资本的操控模式,是不是能够切实保障民营性质企业的具有实质意义的参与权力以及话语权力呢?欢迎分享您的观点看法。